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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豐畜牧場

文號
40-106-05001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5/19
違規日期
2017/04/07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所有養豬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4月7日派員現場執行督察結果,發現收受廢粉漿(屬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種類:植物性廢渣)供豬隻食用,惟未依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登錄該項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頂廍村一二鄰斗苑路頂後段五○五巷一六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頂廍村斗苑路頂後段五○五巷一六九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