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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2-060003
- 處分日期
- 2023/06/09
- 違規日期
- 2023/05/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之2,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局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60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雖提替代方案,未符合替代方案規定),記缺失10點。2. 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4.裸露區域: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5.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6.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二四五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至鶯歌區國華路沿線「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管制編號:F105F97002-1)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