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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120018
- 處分日期
- 2018/12/11
- 違規日期
- 2018/09/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107年9月21日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展延,貴公司原機構地址登載為「高雄市新興區中東街152號1樓」,惟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公司所在地已於106年9月28日變更為「高雄市大寮區田單六街17號」,未於變更(106年9月28日)後30日內(106年10月28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1款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中東街一五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中東街152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