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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增畜牧場

文號
30-109-08000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8/04
違規日期
2020/04/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51,899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0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4.37倍)、生化學需氧量839mg/L(放流水標準80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9.4875倍)及化學需氧量162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為放流水標準限值倍數1.7倍)。場區休息室旁豬舍因牆壁有孔洞導致洗豬廢水疏漏至廠區雨水道,再由右二硬管(放流口旁共有三支PVC硬管,由畜牧場門口面對溝渠,從右邊起算第二根)流至場區旁溝渠排放至地面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1899元整,台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4月13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台端已於提送陳述意見時檢具疏漏處完成填補照片,本府不另訂限期改善或補正期限。限改日期:109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村五鄰民生巷一一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二九一七地號,草湖段五之三○五六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