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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畜牧場

文號
30-109-04000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0/04/06
違規日期
2019/12/1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343,772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場從事飼養牛隻畜牧業,經本局於108年12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場以廢水處理設施旁電箱開關控制沉水式幫浦,將活性污泥池內廢水以藍色塑膠軟管將廢水繞流排放至場前溝渠(地面水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繞流排放行為,於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940 mg/L,標準值45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270 mg/L,標準值8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2440 mg/L,標準值150 mg/L,未符合畜牧業(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43772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限改日期:109年04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屬情節重大案件,另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因考量行政處分目的性及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同意貴場不予停(養)工處分。惟依一行為不二罰之行政原則,即應依從一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附表一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八四三地號,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八四六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柳營區八老爺段八老爺小段843、846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