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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05
- 處分日期
- 2017/12/06
- 違規日期
- 2017/11/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5年1月至12月廢(污)水排放定期申報資料,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10月為3562m3及11月為3477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100 CMD)換算總量3100m3/月(100m3/日×31日/月=3100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信路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新信路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