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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帆畜牧場

文號
30-113-06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6/11
違規日期
2024/03/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8,908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大城鄉三林段434地號,從事畜牧業(豬飼養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畜牧業),產生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27日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2,4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15.13倍;生化需氧量2,21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 26.63倍;化學需氧量3,3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 4.53倍,超過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8908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7月2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3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四三四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43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