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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進牧場

文號
30-111-05004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5/26
違規日期
2021/07/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9,436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 mg/L,化學需氧量600 mg/L)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9436元整,臺端應於111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29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大西段八三地號,大西段八九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彰化縣大村鄉加錫段22-1,23,23-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