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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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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7/12
- 違規日期
- 2020/03/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2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廢水單元滯留槽(T01-3)設有2支許可未登記支管線,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二)108年10月31日水量計測設施讀數561.83及108年11月1日水量計測設施讀數592.287,其水量相差31立方公尺,與持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核准水量5立方公尺不符。(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現場設置為電子式,惟許可登記為電磁式,與許可登記式項不符。(四)藥品購買單據未依規定保存5年備查。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8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8月20日前),有關多餘管線、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型號、水量超出核准量部分,應恢復與許可登記事項相符或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並檢具108年起至文到日止之藥品購買單據,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告發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中溪一巷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永春村中溪一巷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