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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旺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10-02000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2/08
違規日期
2020/09/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92,4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將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水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9月14日於排放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924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何厝東二街二三號九樓之三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義和段0228-0000地號
統一編號
2728177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