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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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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40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違規日期
- 2018/03/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6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濃度44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30mg/L)13.67倍,化學需氧量濃度47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3.7倍;另查pH調整池操作參數氫離子濃度指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記錄者,未每日記錄其操作參數值1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60000元整,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以及自107年3月15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操作參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7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三巷二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三巷29-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