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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60023
- 處分日期
- 2025/06/20
- 違規日期
- 2025/05/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4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營廠從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經本局於114年5月13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大營廠之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現場量測pH值10.2(標準值6~9),未符合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本局於114年5月13日現場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763),限期改善至114年5月16日,本局於114年5月1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一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