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文號
- 30-106-070007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7/19
- 違規日期
- 2017/04/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6年4月2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0巷0號廠區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區稽查,發現貴公司有廢水流入排水孔排出至後方水溝,從赤崁北路0巷0號旁水溝流出,沿排水溝往梓官區赤崁東路143巷內流,最後流入海中,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廢水係振動研磨機所產生之廢水,傾倒至排水孔排至後方水溝。貴公司從事飛機引擎風扇葉片加工,製程為:飛機引擎風扇葉片→振研磨(研磨石、純水與研磨劑)→打磨(菜瓜布、拋光布)→第二次振研磨→成品,該製程於第二次研磨處理時,會產生乳白色廢(污)水,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0巷0號廠區未領有工廠登記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並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稽字第(000025號),由貴公司人員收執,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貴公司現場已停止排放廢(污)水,另限期貴公司於106年4月27日12:00前清理水溝,本局於106年4月27日14:30執行複查,貴公司已完成清理,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350巷8號廠區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06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一路四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北路350巷8號
- 統一編號
- 13180217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