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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6-070007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7/19
違規日期
2017/04/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5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經本局於106年4月2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0巷0號廠區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區稽查,發現貴公司有廢水流入排水孔排出至後方水溝,從赤崁北路0巷0號旁水溝流出,沿排水溝往梓官區赤崁東路143巷內流,最後流入海中,貴公司人員表示該廢水係振動研磨機所產生之廢水,傾倒至排水孔排至後方水溝。貴公司從事飛機引擎風扇葉片加工,製程為:飛機引擎風扇葉片→振研磨(研磨石、純水與研磨劑)→打磨(菜瓜布、拋光布)→第二次振研磨→成品,該製程於第二次研磨處理時,會產生乳白色廢(污)水,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貴公司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0巷0號廠區未領有工廠登記及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並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現場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高市環稽字第(000025號),由貴公司人員收執,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貴公司現場已停止排放廢(污)水,另限期貴公司於106年4月27日12:00前清理水溝,本局於106年4月27日14:30執行複查,貴公司已完成清理,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梓官區赤崁北路350巷8號廠區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06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一路四三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梓官區赤崁北路350巷8號
統一編號
13180217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