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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05
- 處分日期
- 2018/11/05
- 違規日期
- 2018/07/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吸附設備(A202)及洗滌塔(A203)之效率驗證,現場產品巴塞治製程及防制設備操作中。檢測結果為防制設備處理效率(削減率)為19.7%,未達操作許可核定(許可證頁次:10/20)吸附設備(A202)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80%及洗滌塔(A203)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削減率)應大於30%,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12月5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坑口里和平街三六、三六之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