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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2/11/01
- 違規日期
- 2022/05/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10日邀請專家學者至所屬事業(地址: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41號)查核廢水處理設施運作情形,發現:廢水處理設施中設有放流水中繼桶且有軟管連接自來水,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及110年下半年度定檢申報資料中污泥產生量逾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每日許可最大量187.2公斤,未依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渴望路八三號(四、五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水坑四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