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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00016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違規日期
 
                - 2020/11/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9年11月17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永安廠(OO市OO區OOO路OO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安廠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現場貯存量,貴公司永安廠表示前開廢棄物於OO市OO區OOO路OO地號約貯存500~600公噸,惟貴公司永安廠109年1月至10月於網路申報M08製程(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製造程序)之貯存量為0公噸、M09製程(丙烯酸樹脂化學製造程序)之貯存量共計27公噸,現場貯存量與網路申報貯存量不符,貴公司永安廠顯未依規定確實於網路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五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五路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