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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10
- 處分日期
- 2020/07/08
- 違規日期
- 2020/05/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皮膜水洗製程產出之廢水進貯留槽未設置累計型流量計外,且查其噴漆製程產出之廢水,因抽水馬達故障致廢水無法引流至貯留槽,及未依規定逐日逐批記錄廢水貯留時間、輸送方式、水量等資料(貯留紀錄表僅記錄至109年2月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皮膜水洗製程至貯留槽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設置完成證明文件及109年5月29日起至提送日之貯留設施操作紀錄表並完成噴漆製程抽水馬達修復,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村九分路二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永靖鄉永靖鄉永興村九分路二一五號23.9306883,120.5656594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