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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80026
- 處分日期
- 2023/08/11
- 違規日期
- 2023/06/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110桃園市廢甲處字第0141-2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現場發現製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銅二級冶煉程序(M01)之空污防制設備產出之集塵灰,係以太空袋裝載收集,放置於集塵灰貯存區,且集塵灰會至另設的攪拌區與烘乾機產出氧化銅粉以配比方式摻配攪拌後,再進成型機壓製成氧化銅錠再進煉銅爐煉製,惟現場實際集塵灰投入作業方式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處理流程中,集塵灰是直接投入成型機方式不符,再查貴公司會將煉銅爐產出之廢棄物(金屬冶煉爐碴,D-1201)分為含銅成分高之爐碴,回煉銅爐再冶煉產製銅錠,另含銅成分低的爐碴,則申報為D-1201委託處理,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並未核准煉銅爐爐碴可回爐自行處理,綜上,貴公司未依核准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內容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七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