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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10023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違規日期
- 2017/12/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於106年12月5日10時45分派員至本市前鎮區憲德段356地號等20筆稽查時,於施工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20號對面人行道)發現該工地有明顯塵土飛揚散佈於空氣情事,嗣進入施工區內查察,發現係貴公司正使用多部破碎機進行作業,雖設有多部水車及人員進行灑水中,惟防制功能明顯不足,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四七八巷一八弄二○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356地號等20筆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