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新永興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新永興畜牧場

文號
30-107-09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9/03
違規日期
2018/05/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748,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於廢水處理設施厭氣池3私接管線將廢水引流至放流口下方繞流排放廢水,經採取水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為179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9倍)、生化需氧量為88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查核水表及電度表僅記錄至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之數值部分於督察時才抄錄,未確實記錄每日水表及電度表數值情形。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48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10月30日前檢具自107年5月29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每日累計用電度數、累計水量讀數等相關紀錄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另命台端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限改日期:107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從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三四○巷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340巷 7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