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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110043
- 處分日期
- 2022/11/23
- 違規日期
- 2022/04/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4月14日及4月26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督察,發現111年1月、2月「其他化學製品製造程序」原料之稀硫酸使用量各約175公噸、127公噸,及有使用自來水與氯酸鈉,惟廢棄物月產出申報紀錄之稀硫酸用量僅各為42公噸與10.1公噸,並不正確,亦無自來水與氯酸鈉使用申報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環工路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