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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08
                
- 處分日期
- 2018/05/24
                
- 違規日期
- 2018/03/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停止污染源操作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於製程中有一台押出成型機運作產生之冷却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現場進行水量量測估計廢水產生量約24.64CMD,實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其他工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實際廢水產生量大於20CMD,且廢水有排放於地面水體,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即逕行排放廢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07年05月0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縣東石鄉港墘村港墘六○之九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東石鄉港墘村港墘60之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