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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5/01
- 違規日期
- 2018/03/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廠電鍍作業製程有使用地下水,與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內容僅使用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5月31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二六七巷一八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彰鹿路7段267巷18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