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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20005
- 處分日期
- 2021/12/09
- 違規日期
- 2021/11/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製程(染缸)產生之未接觸冷卻水未納入許可登記,核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記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應於限改期限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和豐村斗苑東路一八○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和豐村斗苑東路一八○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