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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5-040005
- 處分日期
- 2016/04/06
- 違規日期
- 2016/03/15
- 違反法條
-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等,應作成紀錄。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補正104年6月至105年2月之再利用情形紀錄),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彰濱西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