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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水畜牧場

文號
30-107-090007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9/12
違規日期
2018/07/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罰鍰金額
NT$22,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即OO畜牧場)從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07年6月14日11時00分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179mg/L(標準限值為80mg/L)、化學需氧量634mg/L(標準限值為6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7年7月25日,台端於107年7月24日提報符合排放標準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惟本局於107年7月30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227mg/L(標準限值為80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28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9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滾水路一一一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燕巢區 觀水段六六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