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0-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6/16
- 違規日期
- 2021/03/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辦理「金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13戶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N110N51013-1、N110N51013-2),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共記缺失點數8點,本府110年3月11日以府授環稽字第1100079282號書函請貴公司110年3月19日前完成改善,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倘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則依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處分;本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4日前往復查,經查該工地周界-圍籬未定著地面及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點數4點,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共記缺失點數8點,其中物料堆置缺失屆期(110年3月19日前)未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限期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大榮街一號之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至善段102、102-1、102-2、102-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