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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30021
- 處分日期
- 2022/03/11
- 違規日期
- 2021/10/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查貴行砂、石處理程序及堆置場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及同辦法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本局前於110年10月5日派員至貴行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貴行場內機具設備等相關製程作業運作中,並於貴行場內查有下列未符合前揭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之情事,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缺失記點,說明如下:(一)砂、石堆置區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全部堆置區域,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點數:4點。(二)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瀝青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缺失記點點數:4點。(三)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出入口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惟自動洗車設備入口處未依前揭管理辦法附表二設立告示牌、且洗車設備未依同辦法附表三設置監測儀錶(水錶或電錶)及每日記錄(用水量或用電量);缺失記點點數:4點。(四)上揭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10點以上(合計為12點),逕依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定處分。二、綜上,前揭所查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前揭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原違規事項,貴行已依限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局審核認定完成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光明路二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前竹里光明路二六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