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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0-06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6/25
- 違規日期
- 2021/05/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5月11日11時11分許抵達本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877-地號會同貴公司所發包之施工廠商(即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人員劉睿呈勘查,經查前揭地號施作之工程名稱為台南學甲南七區69KV 48564.425MW光電工程,主要係從事整地、太陽能支架和基礎、太陽能光電模組等作業,惟稽查當時發現前揭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之缺失記點點數臚列如下:(一)未設置工地告示牌(記四點)。(二)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十點)。(三)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記十點)。(四)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亦未設置洗車空間及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十點)。上開缺失點數合計共記三十四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項次十一及附表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南路八號一九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北門區溪底寮段三寮灣小段877-1地號(台南學甲南七區69KV 48564.425MW光電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