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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30014
- 處分日期
- 2016/03/16
- 違規日期
- 2015/08/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5月6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5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各自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1及修正前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8及9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和調里中山路三段一二一巷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和調里中山路3段121巷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