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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13-040006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4/11
違規日期
2023/06/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10,5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承攬臺南永康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管理業務,屬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惟貴局所屬永康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廢(污)水處理代理人廖○○於111年10月3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第8款附表8、第3條第1項、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九九號三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路151號
統一編號
27329077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