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04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4/11
- 違規日期
- 2023/06/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臺南永康區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管理業務,屬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惟貴局所屬永康區水資源回收中心廢(污)水處理代理人廖○○於111年10月31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重新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第8款附表8、第3條第1項、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九九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仁愛路1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