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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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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80005
- 處分日期
- 2020/08/03
- 違規日期
- 2020/03/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廢水處理設施每日應記錄之操作參數文件,現場紀錄僅留存至108年10月,自108年10月後至稽查當日皆未依規定每日紀錄其操作參數值及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4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 mg/L)0.36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5000元整,應於109年9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檢具自109年3月9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每日記錄證明文件,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