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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60004
- 處分日期
- 2023/06/02
- 違規日期
- 2023/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1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查獲所核定設置於貴事業擔任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已於110年11月離職,未向本府報備變更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1款、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村民治路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村民治路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