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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20010
- 處分日期
- 2024/12/23
- 違規日期
- 2024/11/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暨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時,於113年11年15日12時50分在大寮區民成街182之1號廠房附近發現有一股青綠色廢(污)水排放至鳳山溪內,經追查為貴公司從事陶瓷拋光製程及清洗地面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排放至鳳山溪;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廠內設有18台拋光機其作業產生之廢(污)水係收集至貝克桶(6個)暫存後,再以壓板脫水機進行水與污泥分離,處理後其水直接排至鳳山溪,而污泥則以太空包盛裝委由合法業者清除,惟本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因陶瓷拋光製程及清洗地面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而流至廠內雨水溝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屬在本市鳥松區美山路30巷18號後方之工廠位在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楠路三一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民成街182號之1附近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