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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豐畜牧場

文號
30-113-06001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6/22
違規日期
2024/03/2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468,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27日現場稽查,查核該場廢水處理設施「T01-6抽泥池」廢水滿溢至「T01-8厭氧池5」未經「T01-7厭氧池4」單元處理,且「T01-8厭氧池5」紅泥沼氣袋塌陷,另「T01-12活性污泥曝氣池3」因為結構破損流入「T01-1集合池」,屬廢(污)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併同當日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 4.47倍;生化需氧量62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 6.75倍;化學需氧量2,3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 2.83倍,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即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所定繞流排放行為。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68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7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期113年3月2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即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所定繞流排放行為,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樹腳村安樂路建五一之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樹腳村安樂路51之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