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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20014
 
            
            
            
                
- 處分日期
 
                - 2019/02/25
 
            
            
                
- 違規日期
 
                - 2018/10/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10月3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排放管道P201一氧化碳濃度檢測,稽查時固定污染源蒸氣鍋爐(E201)運作中,稽查檢測結果一氧化碳濃度一小時動平均值為791ppm,與許可證頁次:4/18,製程流程圖之備註9(煙道出口一氧化碳(CO)一小時平均值應低於100ppm,排氣含氧量以11%為參考基準)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公司108年5月27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中山北路二五四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內海里中山北路二五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