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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1-090001
- 處分日期
- 2012/09/03
- 違規日期
- 2012/07/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101年11月15日屆滿前,倘自行檢討認定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係因設施功能不足所造成,請提出改善計畫書,或認定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係功能不足以外原因所造成,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於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罰。
另應於改善期限101年11月15日屆滿前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證變更登記或回復原許可登記事項,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1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南東里員草路八五五巷一九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南東里員草路八五五巷一九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