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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6/01
- 違規日期
- 2022/05/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11月30日發現貴行於本市安南區安吉路三段451巷21號從事廢塑膠(塑膠籃、塑膠模頭等)再利用(粉碎及批發零售);貴行未依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之相關規定取得再利用者身分,即逕行廢塑膠之再利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塑膠規定,本局於111年1月17日環稽廢裁字第111010141號裁處書處罰鍰,並限期 111年3月30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5月3日至貴行複查,貴行仍未取得再利用者身分,逕行於違規定地點從事廢塑膠之再利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四五一巷二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佃東里安吉路三段451巷21號(安吉段213、214、227、228、229、230、231、23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