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桃園市
  3. 沃岢科技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沃岢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40-108-050077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5/29
違規日期
2018/09/07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4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7年9月4日報運進口(報單號碼:AE//07/539/G2376、AE//07/539/G2378、AE//07/539/G2379)RECHARGEBLE LITHIUM BATTERIES三批,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協助勘驗,貨物為充電式鋰二次電池芯(電池芯型號18650及21700)及充電式鋰二次電池含電路板之電池模組(電池芯型號18650),部分商品有鏽蝕使用過之痕跡,貴公司表示,此批來貨為美國回收處理商回收電動腳踏車、儲能櫃及不斷電系統等設備,拆解回收之充電式鋰二次電池及電池模組,皆放電完後出售予業者,業者表示後續拆解下之電路板將售予日本,並取出電池芯以商用電錶檢測電池蓄電力,經測試若不符回充電量標準(70%以上蓄電力),不良品將退運至美國或日本進行銷毀,符合回充電量標準之電池芯將再包裝或配合廠商製作終端商品出售,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本案來貨已減失原效用及效用不明,即為廢棄物。另充電式鋰二次電池模組含電路板,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規定為混合五金廢料之附零組件之廢印刷電路板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入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自強里莊敬路一段一八一巷四五號一樓
違規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自強里莊敬路一段一八一巷四五號一樓
統一編號
69740579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