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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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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20061
- 處分日期
- 2018/02/26
- 違規日期
- 2017/12/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8日派員督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8.2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61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並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7年4月5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柑井里柑竹路三七六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南安里彰鹿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