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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島畜牧場

文號
30-112-020028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2/23
違規日期
2022/12/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現場臺端放流口持續有廢水排放,惟臺端設置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並未正常作動。2、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紀錄,臺端111年12月6日至稽查日現場均未填寫每日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2年3月31日前),檢送112年1月1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水電表每日紀錄文件及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正常運作之改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二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21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