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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娥畜牧場

文號
41-111-090075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09/28
違規日期
2022/03/17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2,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11年03月17日12時4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該場未有效防止鵝毛飄散,造成鵝毛散落至地面及水溝,已污染路面及水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依法告發。2.另業者代表表示將於三日內將鵝隻全數出清。3.已當面告知業者污染情形於111年3月23日前清理完畢,並提供相關佐證照片至本局備查。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23日。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長北村元東路一之三二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元東路1-32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