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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畜牧場

文號
30-110-070006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7/14
違規日期
2021/06/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86,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臺端將放流管線拔除,導致廢水無法從合法放流口排出,逕從放流口下方溝渠排放至地面水體,顯而與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另於該股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前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380mg/L、懸浮固體為318mg/L、生化需氧量為665mg/L,皆不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6400元整,臺端應於110年8月31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6月10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九一巷八○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上山村魚寮路九一巷八○一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