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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昇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2-111-08000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2/08/03
違規日期
2022/04/22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600,000
處分種類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臺南市西港區下宅子段1460-0002、1460-0003、1460-0004地號(育昇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於110年6月23日查有未見擋土設施,開挖出暫置土壤未有不透水布覆蓋,而場外監測井也未見設置,應於110年5月27日前提送之整治進度報告亦未提送等未依本局核定之整治計畫變更一版內容實施情事,經本局以110年8月10日環土土裁字第110080006號裁處書裁處在案,並限期改善。2.本局查核改善情形發現其進度報告未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第7條第1項所定撰寫指引撰寫,且場外地下水監測井規格有異,爰以110年10月20日環土字第1100116457號函請其於文到30日內依撰寫指引補正進度報告,並應提供監測井設井紀錄及其規格資料。貴公司110年11月19日提送之第1次執行進度報告,因資料缺漏甚多,本局以111年1月14日環土字第1110005323B號函附今年度(111年)第2次臺南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會議紀錄,請貴公司補正資料後送本局審查,惟至111年4月22日貴公司仍未提交(經查貴公司業於111年5月26日提送第3次執行報告,故不予限期提送第1次執行進度報告修正版)。另查貴公司直至111年4月22日仍未提供地下水監測井相關設井及規格資料可供證實該監測井確有採集地下水代表性水樣功能,本局認定未設置完成。3.綜上,貴公司未依本局環土土裁字第110080006號裁處書改善完成,違反土污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將依同法條規定裁處,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場外監測井設置作業,並提供監測井設井紀錄及其規格資料。限改日期:111年08月30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2-111-120001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二四號之七
違規地址
臺南市西港區西港里二四號之七
統一編號
23231593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