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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60016
- 處分日期
- 2018/06/20
- 違規日期
- 2018/03/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製程作業產生之未接觸冷卻水及其貯留設施之設置皆未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中登載且不應由逕流廢水排放口排放未接觸冷卻水。二、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操作數值一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6000元整,限期於107年7月25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及自107年3月30日起至提送日止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每日記錄操作數值一次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7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1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