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4-020019
- 處分日期
- 2025/02/11
- 違規日期
- 2018/11/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2年11月15日至宏X企業社進行易燃性再利用機構例行性查核,查現場有一台粉碎機無運轉,貴社申報收受廢棄物貯存量為0,經現場目測廢塑膠貯存量約千噸以上,貴社未依規定申報及虛偽記載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再利用情形,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同時涉及同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已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貴署113年11月12日以刑事案件偵查結果通知書通知本局被告凃X傑不起訴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局112年3月31日易燃性事業廢棄物現場查核表及照片可佐,是貴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事實明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二之三號B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萊芊寮一二之三號B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