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全原畜牧場
- 文號
- 30-114-060027
- 處分日期
- 2025/06/25
- 違規日期
- 2025/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7,12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前經本局於114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03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6.4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經本局處分限期至114年4月18日完成改善。於同年4月24日複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7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32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85.4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120元整,本局於114年6月5日以環水字第1140071260號函同意臺端,限期改善展延至114年8月22日,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六○九地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609地號
- 統一編號
-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