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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原畜牧場

文號
30-114-06002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6/25
違規日期
2025/04/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7,12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飼養豬隻畜牧業,前經本局於114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00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703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96.4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經本局處分限期至114年4月18日完成改善。於同年4月24日複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7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632 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85.4 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120元整,本局於114年6月5日以環水字第1140071260號函同意臺端,限期改善展延至114年8月22日,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六○九地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五汴頭小段60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