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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文號
30-108-010021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1/22
違規日期
2014/09/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貴分局於本市太平區育賢段230-2地號土地施作「新平派出所暨交通分隊聯合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分局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3月8日業已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之必要。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一段二一五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太平區育賢段230-2地號
統一編號
45478393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