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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永興畜牧場

文號
30-106-03002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7/03/20
違規日期
2017/01/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73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其放流口旁有1未登記核排放口,其在廢水調整池旁水溝直接開口排放至承受水體。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738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18條之1第1項規定,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情節重大者,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三四○巷七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三四○巷七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