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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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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1/02
- 違規日期
- 2021/06/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8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轄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以下簡稱柳科園區)屬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前經本局於109年8月24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11.2 mg/L,已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柳科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懸浮固體10 mg/L,且未符合排放許可證「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登載之懸浮固體10 mg/L,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經本局限期改善至110年6月14日止在案。本局於110年6月18日派員複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38.0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放流水標準。另已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通過柳科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值,懸浮固體承諾值10mg/L,且未符合排放許可證「較放流水標準加嚴之水質項目與限值」,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貴局柳科園區未於期限內完成限期改善或補正,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大農里工一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